這兩種罪行在賣血方面是完全相同的,而且往往有非法的牟利目的,犯罪對象可以是未指明的他人,但他們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
1.不同的行為方式。新疆刑事律師說這種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強迫行為,即暴力.威脅他人賣血的方法;非法組織賣血的客觀行為是組織行為,被組織者自愿賣血而不是被迫賣血。
2.犯罪對象不同。烏魯木齊本地律師說本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原則上,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對象是多人,通常超過3人。但是,如果該組織的行為是出于一般意圖而反復實施的,那么每個組織者也可以是一個人。
3.懲罰也不同。這一罪行之所以比非法組織賣血罪更重要,是因為這一罪行侵犯了三個直接對象,而后者侵犯了兩個直接對象。
血液是這個國家一種特殊而寶貴的資源。對于這種直接進入人體的特殊物質,質量標準必須統一,沒有地區或水平的差異。.威脅方法迫使他人出售血液。新疆刑事律師說因為血液被視為商品,它將不可避免地降低血液的質量標準,甚至試圖逃避血液管理和監督,從而危及未指明或大多數血液使用者的健康.生命安全。
強迫賣血罪的四個組成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這一罪行侵犯了復雜的對象,其主要對象是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對象是公共衛生和被迫人的人身權利。
這一罪行首先直接侵犯了國家的血液管理制度。烏魯木齊本地律師說輸血工作是社會主義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必須堅持以社會利益為標準,絕不允許買賣血液作為商品,以獲取利潤
(二)客觀要件
暴力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暴力.威脅方法迫使他人出賣血液。暴力是指打擊或強迫他人,如毆打.捆綁等。,威脅是指殺人.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和其他威脅手段,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愿,從而實施賣血行為。其他人可以是行為人以外的特定人,也可以是行為人以外的特定人。
(3)主體要件
這一犯罪的主要因素是一般的主體。烏魯木齊本地律師說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該犯罪。該單位也可以成為該犯罪的主體。單位犯有本罪的,實行兩項處罰制度,即對單位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雖然本罪大多以牟利為目的,但并非為此構成要件。
聯系人:袁律師
電話:13609911022
座機:0991-4881126
郵箱:lawyeryuan@126.com
地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會展大道1119號大成爾雅B座8層